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林南薰
- 原告戴世豐即戴寶鑫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戴世豐即戴寶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1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1036-3 1 380 002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1735-5 1 38 003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2899-1 1 24 004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3194-7 1 2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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