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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哲瑜

聲請人
得富萊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有囍廣告有限公司何書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12年12月8日 48,389元 AM187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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