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彭淑苑
- 當事人張筱暄即張廷州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張筱暄即張廷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8955-0 1 1000 2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22862-0 1 1000 3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39-0 1 500 4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53-5 1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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