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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賴瀅珊
代理人
賴暄云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6-3  1 1000  002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7-5  1 1000  003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8-7  1 1000  004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9-9  1 1000  005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30-5  1 1000  006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0-9  1 10000  007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1-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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