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周美玲
- 當事人賴瀅珊、賴暄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賴瀅珊 代 理 人 賴暄云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6-3 1 1000 002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7-5 1 1000 003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8-7 1 1000 004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9-9 1 1000 005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30-5 1 1000 006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0-9 1 10000 007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1-0 1 1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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