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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王佳惠

  • 原告
    林淑貞即林劉銀花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林淑貞即林劉銀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17571-0 362 002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344086-6 210 003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413937-8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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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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