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王胡麗真即王炯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炯東(下稱王炯東)之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證券原係王炯東所有,而王炯東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王秀男,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證券,有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憑(司催卷第15-17頁)。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7895-4 1 1000 002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566-1 1 200 003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789-3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