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高上茹
- 原告黃林和惠即林明穱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黃林和惠即林明穱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黃茂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 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筱筑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