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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九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鴻川谷有限公司陳王錫 三信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4月15日 600,000元 007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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