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九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澤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鴻川谷有限公司陳王錫 三信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4月15日 600,000元 007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