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蔡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鄭政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3 1 1000 002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4 1 1000 003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15 1 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