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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李姍洺
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相對人
陽明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毓儀
代理人
黃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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