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 聲請人
- 李姍洺
- 代理人
- 洪紹倫律師
- 代理人
- 洪紹頴律師
- 相對人
- 陽明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毓儀
- 代理人
- 黃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