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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成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法商優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LOY Jean-Chrisyophe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3年度勞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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