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呈翰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五日內補繳,於同年月23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警局回傳收受資料、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