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范富安
- 原告邱煒婷、謝維禎、祁文浩、李思潔、傅琮翔、楊子寬、劉明昌、張顥瀚
- 被告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煒婷 謝維禎 祁文浩 李思潔 傅琮翔 楊子寬 劉明昌 張顥瀚 相 對 人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11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及114年5月27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祈文浩」之記載,應更正為「祁文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有上開所示之記載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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