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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周美玲

聲 請 人
邱煒婷
謝維禎
祁文浩
李思潔
傅琮翔
楊子寬
劉明昌
張顥瀚
相 對 人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11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及114年5月27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祈文浩」之記載,應更正為「祁文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有上開所示之記載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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