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 聲 請 人
- 蔡維哲
- 陳仕誼
- 相 對 人
-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善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行關於「蔡雅哲」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維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