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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麗玉

聲 請 人
蔡維哲
陳仕誼
相 對 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行關於「蔡雅哲」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維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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