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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9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鐘莉玲
相對人
信勢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894,282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舊制退休金等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29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應於114年8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之積欠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舊制退休金等共計新台幣(下同)894,282元,並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於期限屆至後,並未履行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應給付聲請人894,282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而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未履行兩造於114年7月29日在新竹縣政府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為由,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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