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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林明幼

  • 原告
    陳怡臻
  • 被告
    網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怡臻 被 告 網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幼 住新竹縣○○市○○里00鄰○○○街 ○段000號二十四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5,75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7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1/3)=3,70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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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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