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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董家興
相對人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8,97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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