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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董家興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董家興 相 對 人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8,97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 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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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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