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王佳惠
- 原告李建輝
- 被告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李建輝 代 理 人 王彩又律師 相 對 人 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鴻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魏志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3萬7,99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 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