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
- 原告
- 陳淵典
- 訴訟代理人
- 陳禹農律師
- 被告
- 金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4,752元,及提撥8,317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核定為22萬3,069元【計算式:(21萬4,752元+8,317元)=22萬3,0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1/3)=1,06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