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蔡家俊
- 原告陳淵典
- 被告金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淵典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被 告 金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4,752元,及提撥8,317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核定為22萬3,069元【計算式:(21萬4,752元+8,317元)=22萬3,0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惟因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63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1/3)=1,06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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