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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陳淵典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被告
金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4,752元,及提撥8,317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核定為22萬3,069元【計算式:(21萬4,752元+8,317元)=22萬3,0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1/3)=1,06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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