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陳盈靜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
被告
正東安全帽商行即戴貝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41萬5,091元及提繳6萬4,703元至退休專戶,除其中失業給付差額損害賠償16萬4,880元,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其餘金額共計31萬4,91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為1,453元(計算式:4,360元×1/3=1,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失業給付差額損害賠償16萬4,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3元(計算式:1,453元+2,410元=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