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2號
- 原告
- 陳盈靜
- 訴訟代理人
- 黃麟淵律師(法扶)
- 被告
- 正東安全帽商行即戴貝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41萬5,091元及提繳6萬4,703元至退休專戶,除其中失業給付差額損害賠償16萬4,880元,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其餘金額共計31萬4,91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為1,453元(計算式:4,360元×1/3=1,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失業給付差額損害賠償16萬4,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3元(計算式:1,453元+2,410元=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