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王佳惠
- 當事人徐志賢、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鴻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5號 原 告 徐志賢 法定代理人 江鳳菊 訴訟代理人 戴立安律師 被 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宏亮 被 告 鴻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萬2,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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