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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徐志賢
法定代理人
江鳳菊
訴訟代理人
戴立安律師
被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宏亮
被告
鴻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萬2,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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