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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馮芊瑞 住新竹縣○○鄉○○村○○街000巷0號訴訟代
原告
理人 謝珍耀 住同上
原告
簡瑋辰律師
被告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銀陞
訴訟代理人
陳星翰律師

陳彥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就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卷,未命兩造閱卷,亦未提示兩造,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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