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原告
- 馮芊瑞 住新竹縣○○鄉○○村○○街000巷0號訴訟代
- 原告
- 理人 謝珍耀 住同上
- 原告
- 簡瑋辰律師
- 被告
-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銀陞
- 訴訟代理人
- 陳星翰律師
陳彥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就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卷,未命兩造閱卷,亦未提示兩造,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