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號
- 聲請人
- 田家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山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5/10。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千山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據預納費用,爰定期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內容預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