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黃致毅
- 原告青木隆明即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青木隆明即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槌山志郎即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23行「儀析」之記載,應更正為「力森諾科」。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聲請人另聲請將裁定理由中之「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簡稱由「力森諾科公司」更正為「台灣力森諾科科技公司」等語,然此簡稱「力森諾科公司」僅為裁定理由中之簡稱,不影響理由中特定此簡稱即為「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效力,並無誤寫,無更正必要,此部分聲請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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