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禮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張以達律師(事務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7樓)為相對人優禮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優禮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13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優禮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禮公司)積欠民國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1,901,617元。而優禮公司已由經濟部111年8月10日經援中字第1113501314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然其董事兼唯一股東即第三人簡金安,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確認與優禮公司間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伊無法對優禮公司送達稅捐文書,爰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聲請為優禮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本件請求,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欠稅查詢情形表、稅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廢止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判決、優禮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109年2月以前股東孫玉枝、王宏仁、簡金安等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等為憑,堪認優禮公司應行清算,且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優禮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本院審酌優禮公司前股東孫玉枝、王宏仁於109年2月4日即已轉讓股份,對於該公司積欠之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宜,難認得以窺知詳情,並不適於擔任優禮公司之清算人。而張以達律師現為執業律師,具備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之專業能力,亦同意擔任本件清算人,聲請人復願先行預納清算人費用,查無不得選派其為清算人之情事,爰選派張以達律師為優禮公司之清算人,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