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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債權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債務人
黃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郭嘉安」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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