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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森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089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7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W010896、Y099121、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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