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世光
- 原告張立偉
- 被告普諾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號 債 權 人 張立偉 債 務 人 普諾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500,000元 113年10月14日 6 002 2,000,000元 113年10月14日 6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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