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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郭勃成

  • 原告
    裕盛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7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 債 權 人 裕盛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 債 務 人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勃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7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債務人郭勃成為債務人萬宇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對債務人郭勃成請求給付票款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28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2,000,000元 113年12月18日 5 002 1,750,000元 113年12月3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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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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