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傅上華、創貽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創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貽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1,63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221,634元…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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