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怡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陳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7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 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3,794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1,16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5,73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15,429元),應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063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371元。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存款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60元 陳怡璇 自民國 114 年 05月 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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