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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胡秀芳即凱奕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茲因本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已依法完成公司合併(證一),本公司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之全部權利義務,此合先陳明。二、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市話服務使用,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8日繳款21,124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證二),經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相對人迄今積欠113年1月至113年5月之各期帳單合計電信費用47,489元,有係爭電信服務帳單(證三)為證。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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