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債務人
- 郁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連帶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27,5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127,5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