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郁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郁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連帶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27,5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127,57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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