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志銘
- 被告陳滿婷即胖之家餐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黃志銘 債 務 人 陳滿婷即胖之家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㈡401,086元,及自民國 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㈡401,0 8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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