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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明耀

  • 原告
    莊志勳
  • 被告
    立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 債 權 人 莊志勳 債 務 人 立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第七條:「中途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於租賃期間內中途終止契約。惟如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且得支付甲方貳個月租金之損失賠償金。」是債債人得請求貳個月租金之損失賠償【計算式:貳個月租金(辦公室租金90,500+車位租金3,500+3,000*2)*2-保證金173,000元=27,000元】,逾此範圍,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另請求管理費損害33,026元之部分屬將來之給付,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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