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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聲請人
臻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發行公司「普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苗栗縣竹南鎮,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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