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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聲請人
賴瀅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6-3  1 1000  002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7-5  1 1000  003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8-7  1 1000  004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9-9  1 1000  005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30-5  1 1000  006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0-9  1 10000  007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1-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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