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 聲請人
- 柯凱元即柯王美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柯王美玉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股票協議分配證明,若無協議分配文件,則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等事項,惟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等事項,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