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原告柯凱元即柯王美玉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柯凱元即柯王美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 內補正:柯王美玉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股票協議分配證明,若無協議分配文件,則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等事項,惟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等事項,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