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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17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聲 請 人
李其健即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完結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2月1日就任為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96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多次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末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4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6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公司尚有訴訟處理中,致國稅局未能完結清算申報核定,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04年度司司字第196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2月1日完結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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