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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
    陶毓烽即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陶毓烽即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同時聲請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股東會議事紀錄等影本,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股東會議事紀錄等影本為證。惟查,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4年10月29日止尚滯欠應納稅捐新台幣56,504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4年10月29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40336108號函附卷可參。是以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稅務尚未完納,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俟了結現務後,再行另狀呈報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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