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原告陳德倫即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鎮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德倫即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任為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9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5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公司辦理過往大額留抵稅額退稅程序尚待稅務主管機關審核中,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1月20日完結旭 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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