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88號
- 聲請人
- 陳德倫即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任為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9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5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公司辦理過往大額留抵稅額退稅程序尚待稅務主管機關審核中,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1月20日完結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