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038號
- 債權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之6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 法定代理人
- 之6
- 代理人
-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 債務人
- 陳侑明 住○○市○○區○○里0鄰○○○00號
-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侑明所有存款債權(債權人請求執行第三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惟查債務人已自前開公司退保,亦查無其他勞保投保資料,無從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