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566號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住同上
- 債務人
- 許志強 住新竹縣○○鄉○○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 27樓
- 送達代收人林俊廷
-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48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經查債務人係受僱於第三人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新莊區),郵局存款帳戶則開設於明志科大郵局(址設新北市泰山區)。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