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62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住同上
- 債務人
- 李隆凱 住○○市○區○○路000號4樓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 送達代收人陳俐伃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集保股票。經查債務人集保股票之存放券商為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衡諸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