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99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陳勇全
- 債務人
- 黃翊晟 住新竹縣○○市○○○路00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 、11樓及18樓
-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新店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