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段00號代 理 人 高韻婷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債 務 人 駱杰朋  住苗栗縣○○鎮○○00號之36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杰朋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自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另第三人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係設址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