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492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徐世憲
- 債務人
- 陳昇仕即陳紘庠
- 0號
-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住新竹縣○○鄉○○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保險契約債權,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第三人裕章工程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林口區,查無可供執行之保險契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