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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6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代 理 人 許世稜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珮鈴即吳美杏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甲○○○○○○對第三人新竹縣私立園 區蒙特梭利幼兒園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乙○○對第三人易象 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甲○○○○○○已於11 3年4月29日自新竹縣私立園區蒙特梭利幼兒園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債務人乙○○現仍投保第三人之易象創意股 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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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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