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28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住同上
- 代理人
-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 送達代收人
- 陳盈穎
- 債務人
- 羅豊寓 住○○市○區○○路000號四樓之1
-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 住○○市○○區○○街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羅豊寓對第三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然查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