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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4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亞鈺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月英
代理人
蔡俊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荃鴻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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